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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的先知及其历史地位》威廉·R.史密斯著,孙增霖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13年0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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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8-11
浏览量:2014-08-11

《以色列的先知及其历史地位》一书是作者威廉·R·史密斯于1881年冬天应一批颇有影响同时对《圣经》研究的进展又颇感兴趣的人们的邀请,在爱丁堡和格拉斯哥为所做的一系列演讲的辑录。  

本书的目的是为现代《圣经》科学的普及作出一些贡献。但是,它们仅仅覆盖了《旧约圣经》全部领域中一小部分,而且它们还有意识地避免了神学上的争论。实际上,仍然有许多涉及到先知们和他们的作品的、可能引起强烈的争议的问题;但是那些最富争议性的问题早已过时,消失于公元前8世纪末叶,而本书探讨的正是这些问题  

本书所探讨的是最早的先知文献所属的时代,因此先知们的思想是以最少复杂性的方式呈现出来的。然而,必须牢记的是,希伯来神学思想在以塞亚时代之后经历了长足的进步;最原始的预言中所包含的原则只是些种子,它们是逐渐成长起来的,它们所结出的果实虽然为现代人所熟知,但却是早期的以色列的导师们从未思考过的。  

《以色列的先知及其历史地位》有三个特征。首先,作者有意用《先知们》一书对其1881年结集出版的名为《犹太教会中的〈旧约圣经〉》早期系列演讲进行总结,其目的在于“详细说明……现代《旧约》批评的问题和方法。”因此,每当有关历史批评或注释的问题出现时,史密斯的典型做法要么是要读者求助于他的早期作品,要么干脆轻轻放过,不闻不问。其次,上述两个系列讲座面对的是爱丁堡和格拉斯哥的一般听众,因此,它们的“写作风格是易于为不通希伯来文的人们所容易接受的”。简而言之,它们是史密斯在1875年为《大英百科全书》撰写“天使”和“《圣经》”条目之前所写就的文章中所提出的,面向更为专业的学院派听众的思想的普及化产物。第三,同上述早期的文章不同,这两个系列的演讲――尤其是后者――在写作时,人们已经知道,在苏格兰自由教会中,有相当多的史密斯的牧师同行都将其中所包含的信念认定为异端。  

此外,本书为我们已经在史密斯早期的神学论文中所发现的非命题式的启示观念进行了辩护并推进了后者;在这个过程中,《以色列的先知及其历史地位》再次为宗教的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空间。例如,从一开始,史密斯就提醒自己的听众,他唯一关心的是最原初的、最少复杂性的先知的概念,在这样的概念中实际上找不到后来的、更为晚近的关于早期希伯来人的观念。把所有的先知都当做《摩西五经》的解释者的观点遭到了拒斥,读者们被鼓励去用先知们自己的语言去理解先知们自身,将他们放在自身的社会和历史环境中加以理解,而无须附加任何后来的观念。史密斯指出,过分高估启示最早的接受者所接受的关于神圣的事务的知识,是前宗教改革时期的圣经解释学所犯下的“大错”(cardinal error)。在早期的希伯来人中间,属灵信仰的基本要素“对于一个经常性地倒退回粗鄙的、非道德的多神论民族来说依然是一知半解的,大多数先知的教诲的基本内容并非是要解释那些隐藏着的意义,毋宁说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在上帝的子民灵性的童年时代,这种最基本的教诲仍然是远远不够的。  

在转向上帝同希伯来人的关系的特征时,史密斯强调,它既是私人性的,又是类法律性的(law-like)。在启示中,上帝以私人的方式将自身启示给人类;但在这种关系以像人类之间的私人关系那样的方式被构建、坚持并逐步完善之前,它没有多少价值。因此,就像他早期作品一样,史密斯坚持启示必定有其历史,“它并不违反人类的自然法则,并受到更为普遍的法则的约束,即,任何一种永恒的属灵的和道德的关系必定是慢慢成长起来的,它遵循着内在的发展原则。  

与此同时,史密斯坚持认为,自然和恩典之间的区别并非是前者来自于固定的法则(fixed law)而后者则打破了前者的约束;相反地,恩典统治着事物的道德秩序“而物理秩序只是其补充”。  

有了上述这些神学上的保证,史密斯就毫无畏惧地对《旧约》中的预言做出了一种极端自然主义的、详细的和背景性的说明。古代叙利亚的地理环境、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之间的诸多小民族的人口状况、当地居民所操的语言、腓尼基人发达的商业、以色列人和迦南人之间的政治关系、游牧经济的重要地位、时时发生的宗教融合的威胁、流行于以色列人的邻邦中间的神权政治思想等等――这些对于理解希伯来的语言来说不仅不是格格不入,而且是息息相关的。史密斯反复强调希伯来人的宗教实践同它的邻邦之间的相似之处,以及在这些宗教实践中缺乏更为高级的、抽象的、一神教的神学系统。例如,就像他们的邻邦一样,希伯来人的宗教是公开地在圣殿中举行。  

因此,古代希伯来人的上帝同其邻邦的神之间的唯一区别就在于“耶和华的个体特征(personal character),以及他试图让他的子民所保持的与他的特征相适应的关系。”在希伯来人的邻邦中,诸神及其崇拜者的关系是“自然的结合”(natural unity),但耶和华拥有“来自一个神圣的审判者的更为绝对的和自洽(self- consistent)的正义”,后者要求希伯来人付出巨大的道德努力,以及由之而来的对他们的天性的经常性的牺牲。因此,阿摩司(Amos)的重要性不在于对更早的摩西律法的解说,甚至不在于他精确地预见了北方王国(Northern Kingdom)的灭亡,毋宁说,是他对耶和华的特征和目的有更为清楚的理解――即,耶和华要求的是正义而不是祭祀的仪式。何西阿的重要性在于――他不像阿摩司――他很清楚,hésed(kindness,仁慈)的意思既包含着人对上帝的正确态度,也包含着“仁慈和真理、仁慈和公正,这些就是道德责任的总和。”阿摩司和何西阿之后,以赛亚为耶和华添上了自己的“神圣”(holiness)概念,它意味着人类和神圣者之间,以及同样的,希伯来人的上帝和他的异教的对应者之间的“距离和令人生畏的差异”(dis­tance andawful contrast)。因此,从以利亚到弥迦的诸位先知累计颁布了一系列的教导,这些教导使犹大民族能够在亚述人的扩张和巴比伦之囚之后仍然幸存下来。这是一种唯心主义的、基督教式的对先知们的解读,在其中,史密斯强调的是基督教丝毫不必害怕对《圣经》的新的历史解释,这似乎既是辩护,又有学术和科学的意义。